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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带头学好、用好、执行好监察法,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使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释放巨大威力,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坚持牢牢把握政治机关定位。纪委、监委本质上都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纪检监察机关最突出、最鲜明、最根本的特征,必须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各环节。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记政治责任、政治身份、政治使命,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思考、谋划、推进工作,善于从政治的视角、政治的立场、政治的效果来分析和把握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其作为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自觉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觉悟,把握正确方向。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把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举措、完善体制机制,推进党领导反腐败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坚持依纪依法履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上下功夫,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贯通起来使用,通过纪法高效贯通、同向发力,不断提升反腐败效能。要强化法治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形成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探索授予派驻纪检组、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强化高校、国企纪检机构监督作用,推动监察工作横向拓展、纵向延伸、协调推进,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的要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拓宽发现问题渠道,完善信访举报平台,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举报途径,最大程度反映社情民意,满足群众诉求。要持续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严肃处理截留款物、贪污挪用、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问题,尤其在查处“四风”问题上要严到底、不能让,严肃处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要把反腐败同扫黑除恶结合起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惩治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坚决查处教育、医疗、低保、住房、养老等民生工作中的“微腐败”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正风反腐中的获得感。要从严监督执纪问责,对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放过;对失职失责的党委和纪委“双问责”,决不手软。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这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党的建设重要历史经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这一方针的创新发展,是从“好干部”到“阶下囚”的阻断器、保险丝,体现的是对干部的教育挽救和爱护。“四种形态”的原理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适用于监察法的实践。“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要统筹运用于纪检监察实践,特别是要把力量向监督倾斜,通话谈话函询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得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牢牢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纪律法律是永久带电的高压线。
坚持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能不能执行好,人的因素最为关键,必须有一支坚强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作保障。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监察法突出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首先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要强化自我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山东省纪委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内控机制,突出重点对象、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加强对监督执纪监察等权力的监督,找准关键点和风险点,构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着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队伍。(山东省泰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郝红)